外勞健檢須函報衛生局 始完成程序
外勞健檢須函報衛生局 始完成程序
台北市去年共處分23件 直聘案居多
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,101年處分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外勞定期健康檢查,共計有23件,均為雇主未在法定時間內帶外勞健檢,或是未將檢查報告函報當地衛生局,特別是透過直接聘僱方式引進的雇主,因無仲介業者協助而受處分者佔多數。勞動局提醒雇主,應按規定安排外勞定期健檢,且確實將健檢報告函報,否則將依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,雇主所聘用的外勞應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、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,雇主應安排外勞至衛生署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定期健康檢查,且應於收到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,將聘僱許可、健檢證明正本、受檢外國人名冊、前次健檢合格之同意備查函等文件,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職業安全衛生科長李進欽表示,因健檢問題而被處分的案件中,大部分都是直聘引進的雇主,且今年也陸續都有處分的案件,而違規的情形,以有按規定安排外勞健檢,卻未函報或逾期函報者居多。
根據健檢辦法規定,雇主應於外勞指定健檢的時間前後30日完成健康檢查,另外健檢的時間係以天數計算,而非前後1個月;若因天數計算錯誤,將有違法之虞,且完成健檢而未在期限內函報當地衛生局,也會受處分。
有雇主認為,目前外勞定期健檢的流程太繁瑣,很多被處分的情形並非未辦健檢,而是忽略後續函報的程序而遭罰鍰;各醫療院所應建立機制,在外勞完成健檢後,直接將報告結果通報衛生局,簡化流程,避免雇主在不知情之下而受罰。
李進欽表示,對於時間到應函報而未函報的案件,衛生局將移請勞工局了解,該局也將函請雇主陳述意見,依照個案情形,包括是否過失、延遲的原因等,考量是否酌減罰鍰金額。不過他仍提醒雇主,法令規定健檢後須函報才算完成程序,雇主仍應留意,避免受罰。
資料來源:外籍勞工通訊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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